陕西避难间乙级防火窗与通风、防烟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08 13:08:52点击:3310
避难间要求设置防火窗与其防烟通风需求并不矛盾,设置活动式防火窗既可满足避难间未受烟火威胁时自然防烟和新风对流要求,也可以达到受到烟火威胁时防止火势蔓延到避难间的效果。同时应注意遵守规范对于其不同朝向设置的要求。一、目前审查要求
发生火灾时,避难间是楼内人员尤其是行动不便者暂时避难、等待救援的安全场所,必须有较好的安全条件。为了保证排烟效果和满足避难人员的新风需求,应同时满足开窗面积和空气对流的要求。根据《防排烟及暖通防火设计审查与安装》20K607的审查要点:避难层(间)可开启外窗的位置和型式、开口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1、可开启外窗应设在避难层中避难区、避难间的不同朝向;2、可开启外窗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区、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小于2.0m2。1、避难间应按建规8.5.1的要求设置防烟设置,可采用自然防烟方式或机械防烟方式;2、当采用自然防烟方式时,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可开启外窗应按《建规》5.5.23、5.5.24的要求采用乙级防火窗,根据防火窗产品规范规定,该外窗可采用活动式防火窗。活动式防火窗是有可开启窗扇,且装配有窗扇启闭控制装置的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是控制活动窗扇开启、关闭的装置,该装置具有手动控制启闭窗扇功能,且至少具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热敏感元件自动控制关闭窗扇的功能。活动式防火窗中窗扇启闭控制装置采用的热敏感元件,在(64±0.5)℃的温度下5.0min内不应动作,在(74±0.5)℃的温度下1.0min内应能动作。活动式防火窗的窗扇自动关闭时间不应大于60s。窗扇的启闭控制方式可以附加有电动控制方式,如:电信号控制电磁铁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控制电机关闭或开启、电信号气动机构关闭或开启等。可见,避难间设置乙级防火窗实际上与其防烟、通风需求并不矛盾:不同朝向的防火窗一般应开启,保持避难间对流通风满足避难人员新风需求,同时使避难人员进入避难间时漏入的少量烟气及时排出,达到自然防烟的效果。但是当临近楼层或相邻房间火势较大,火焰通过外墙洞口向上卷吸或受风影响水平蔓延影响到避难间时,窗口温度达到(74±0.5)℃时避难间防火窗的热敏感元件动作,使防火窗自动关闭,可以阻止火势继续蔓延影响到避难间的安全。另外,避难间防火窗也可增加电控功能,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关闭。3、当自然防烟外窗面积或设置朝向无法满足规范要求时,避难间应采取机械防烟方式,同时满足烟规3.3.12的规定: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1%,可开启外窗也应采用乙级防火窗。1、避难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房间。2、避难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建规》5.5.23-9)3、高层病房楼、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建规》5.5.24-6、5.5.24A)5、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烟规》3.2.3)6、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1%。有效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3.5条的规定。(《烟规》3.3.12)